軍人給女友316萬元「結婚基金」 交往10年才知她已婚
林女宣稱羅男主動匯款她,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此說違反常理,判決林女敗訴。(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羅姓軍人於2011年與林女交往,並每月給林女至少2萬元,當作兩人結婚基金,不料交往約10年,2020年始知林女早已結婚,還育有子女,羅男以贈與的前提已無法達成為由,控告林女請求償還316萬餘元,林女卻宣稱是羅男主動給她錢,法官卻認為,林女說詞違反常理,判決林女應給付羅男316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羅姓軍人於2008年間,於網路認識林姓女子,兩人於2011年首度約會,互有好感,林女表達願意交往結婚之意,且希望羅男每月至少給她2萬元,由她存起來當「結婚基金」,將近10年時間,累計316萬餘元,不料,2020年間,羅男詫異發現,林女早已結婚,根本無意願與他結婚,他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以「贈與所附約款或目的已無法達成」為由,請求林女償還316萬元。
林女答辯說,兩人正式交往之前,2011年間,羅男就知道她已婚,且育有子女,仍執意追求她,要求進一步交往,她雖勉為其難答應交往,但也一再告訴羅男,希望盡早結束雙方戀愛關係,羅男卻無法控制自己情緒,向她施以言語、肢體恐嚇,她驚恐不已。
林女強調,羅男知道她家庭經濟不佳,單方面主動匯款給她,聲稱是要照顧她及子女,希望雙方能持續戀愛,她並沒有向羅男表達,有以「結婚」作為贈與的條件(契約附款),她強調,她想與羅男分手,羅男卻騷擾她與家人。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雙方曾經有下列對話,林女說,「我真的是想跟他結婚」、「那我會在跟他的結婚之前,把身份結束」,以及「我想跟你在一起」、「我要跟你一起同甘共苦」、「我承認是詐騙」、「我原本是要簽離婚」等語。
法官認為,羅男如非因信任兩人日後會結婚,豈會在知悉林女已婚且有子女,從2011年3月至2020年9月,幾乎每個月匯錢給林女?羅男說法可以採信,亦即他贈與金錢,是以雙方結婚為前提,既不能達成,羅男撤銷贈與,並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林女返還316萬餘元,應予准許,判決林女應給付羅男316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