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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騙2名國中妹洩慾 求緩刑「避免荒廢學業、影響前途」

黃姓大學生誘騙兩名女國中生,被判刑之後,他以「避免荒廢學業、影響前途」求緩刑,法官判決駁回。(示意圖)

黃姓大學生誘騙兩名女國中生,被判刑之後,他以「避免荒廢學業、影響前途」求緩刑,法官判決駁回。(示意圖)

2023/05/09 11:4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就讀某私立大學的黃姓男大學生,去年(2022年)6月結交女國中生小芳,發生性關係兩次,他還誘騙另一女國中生小玉拍攝裸照與猥褻,針對小芳部分,法院判刑1年10月,小玉部分則判刑2年,他上訴二審,以自己尚在大學求學為由,聲明給他緩刑,避免他入獄荒廢學業、影響前途,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上述量刑符合「罰當其罪」原則,沒有再減刑與給予緩刑的餘地,駁回他的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先於去年3月間,透過臉書認識國中女學生小玉(化名,未滿14歲),一再慫恿勸誘小玉拍裸照,並將裸照保存於手機內,又於去年3月25日晚間,親吻、擁抱撫摸小玉,法院認為他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罪」(3年至7年徒刑),以及「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罪」(6月至5年),但考量他僅19歲、年輕失慮,給予減刑,各判1年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不過,黃男並非只有誘騙小玉一人,他在結交小玉後不到3個月,又認識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未滿14歲),兩人並於去年6月間發生性關係兩次,小芳的母親發現異狀而報警,彰化地方法院認為他,觸犯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3至10年徒刑),但也是考量他年輕失慮而減刑,輕判徒刑1年10月。

黃男不服上訴二審,他宣稱已經賠償4萬元給小芳,上述判刑應該合併成一案,並予諭知緩刑,以免他因入獄而荒廢學業,影響前途。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黃男對兩名女國中生犯罪,且罪名不同,應該是「分論併罰」,不能合併一案,至於宣告緩刑,一審已經對黃男的量刑,已斟酌刑法第57條,並無不當之處,也符合「罰當其罪」原則,並無輕重失衡,難以再給予緩刑,據此駁回上訴,維持2年、1年10月徒刑,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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