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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群闖宜蘭民宿飼主險受罰 法官認「非危險動物」裁定不罰

雞群闖宜蘭知名民宿飼主險受罰,法官認非危險動物裁定不罰,圖為情境照。(讀者提供)

雞群闖宜蘭知名民宿飼主險受罰,法官認非危險動物裁定不罰,圖為情境照。(讀者提供)

2023/05/08 20:34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三星鄉蔡姓鄉民飼養的雞闖入鄰近民宿庭院,民宿主人認為雞會嚇到客人,是危險動物,報警處理,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宜蘭地方法院裁處,但法官認定雞無傷人習性,非社維法所指的危險動物,裁定蔡姓飼主不罰。

根據調查,蔡姓鄉民飼養的10多隻雞,今年一月闖入三星鄉一家知名民宿庭院,民宿業者認為,雞在半夜停在民宿樹上睡覺,客人散步途中若不知情會被嚇到,也有些人因為怕雞而受到驚嚇,所以雞是危險動物,警方受理檢舉,依違反社維法第70條第2及第3款,將蔡男移送宜蘭地院裁處。

社維法第70條第2款「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有各款行為之一,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承審法官主張,危險動物定義雖無明文規定,係指具有傷人習性動物而言,像是虎、豹、獅、蛇、鱷,蔡男所養的雞,是鄉間常見家畜,並無傷人習性,不是社維法所指的危險動物,此案顯與處罰要件不符,此外,蔡姓飼主把雞養在雞舍,雞舍旁另有水泥圍牆,無從認定有不看管動物而任其恣意嚇人,或驅使動物去嚇人行為。

法官審理後裁定不罰,其餘移送部分駁回,退回原移送的警察機關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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