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超過50年還有效 「阿公的小老婆」拿到保護令
A男騷擾阿公的小老婆B婦,B婦認為A男是「前同居人的孫子」,但A男認為B婦是鄰居,法官考量B婦的付出,認定兩人有家屬關係,核發保護令。(情境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A男半年來丟鞭炮嚇B婦、還用三字經、小老婆辱罵對方,原來B婦是A男外公的妾,後來B婦聲請保護令,但A男稱阿公過世54年,B婦也跟別人結婚了,B婦不是家屬所以沒家暴,但法官考量B婦的付出,認為她符合民法規定的家屬,適用家暴法,因此核發為期一年的保護令禁止A男騷擾B婦。
判決書沒有提到B婦幾歲,什麼時候成為妾,但是有提到她替A男的阿公生了兩個女兒,阿公1969年過世時,她經過正房的同意,把三合院一旁不堪居住的土角樓改建,隔年A男出生、她與別人結婚,仍與A男阿公的正房、親屬同住三合院內,還定期會去神明廳祭拜祖先。
但是,A男從2022年5月開始,半年來有5次用放鞭炮、辱罵等行為騷擾B婦,B婦認為A男是「前同居人的孫子」,所以聲請保護令。
不過A男認為,民法規定的「家屬」,要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他拿手抄的戶籍謄本作證,B婦在阿公死後就「改嫁」創立新戶,雖然住址是在同一號,但建築物間沒互通,與B婦沒實際住在一起過,別說符合民法「永久共同生活目標的同住者」,B婦充其量只是鄰居。
A男主張,既然B婦不是家屬,也不是親屬,那就沒有家暴行為,主張駁回B婦的保護令聲請。
但是法官考量台灣的風俗,通常是關係極為親密的親屬才會共同居住在同個三合院中,B婦替A男的阿公生了兩個女兒、定時去祭祖,且她沒有「改嫁」而是招贅結婚,沒有搬離住所,符合民法家屬的規定,也是家暴法中規定的家庭成員,所以核發了一年的通常保護令,禁止A男再對B婦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