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騎車鬼切過馬路差點被撞 追案未鳴笛遭開單

員警辦案強行過馬路僅開警示燈卻未鳴笛,警方獲報後將開單舉發。(翻攝自社會事新聞影音)
〔記者許麗娟/高雄報導〕有民眾在網路社群影音貼文,指上月底開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中華二路與十全三路口時,遇員警騎機車鬼切過馬路,並揶揄員警「差點因公受傷」,對此,警方今(5日)表示員警當下趕赴處理糾紛,有開警示燈但未鳴笛,將給予適度行政處分並製單舉發。
三民一分局指出,該名員警在3月31日下午3點多接獲通報,在中華二路有男子滋事,員警獲報後立即趕赴現場處置,因報案案情緊急,在行經十全三路與中華二路口時加速穿越該路口。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警備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警方表示,該名員警雖有開啟警示燈,但疏忽未開啟警報器,分局肯定員警迅速趕赴現場處理案件的精神及態度,然未開啟警報器部分,將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5點予以適度行政處分並製單舉發,同時將持續宣導加強員警教育訓練,以維護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