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潛民宿浴室裝針孔疑偷窺女洗澡 法官判無罪
陳男在青年民宿的公共浴室裝設針孔攝影機,陳姓女子在洗澡時發現被偷拍,但台東地院法官認為未查獲記憶卡,他手機也未查獲觀片APP,只是「未遂犯」,判處無罪。(情境照)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陳姓男子在台東某青年民宿的公共浴室裝設針孔攝影機,陳姓女子在洗澡時發現被偷拍,報警起出攝影器材,陳男也坦承放置,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提起公訴。但台東地院法官認為未查獲記憶卡,他手機也未查獲觀片APP,只是「未遂犯」,判處無罪。
檢方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利用旅居在附有共用浴廁民宿之機會,將具WiFi同步監看功能之微型攝影機放置在黑色袋子內,再將該袋子挖小洞後,使攝影機鏡頭自袋子之小洞透出,並加以黏妥,於民國110年4月某日在1樓浴廁內,將黑色袋子置放在該浴廁內門口附近地板,另名住客陳姓女子進入該浴廁內沐浴,陳男以此方式竊錄,並在該浴廁外以WiFi同步觀看功能,透過手機窺視陳女沐浴。
檢方起訴此案,有多人證詞、秘錄器材、陳男手機,還有民宿監視器影像顯示當下陳男正在觀看手機,陳男也坦承放置攝影機,但最終獲判無罪。
陳男在審理時僅承認將裝有微型攝影機之黑色袋子,放入民宿浴廁中,但堅決否認有以設備窺視、竊錄犯行,辯稱並未下載可現場透過手機遠端觀看本案微型攝影機之APP,因當時對這個產品的使用方式並不是非常了解,對操作並不熟悉,唯一知道是要有記憶卡,而記憶卡可以儲存,所以打算錄完事後再回家看,當時攝影機是處於開機的狀態,但並未特別留意裡面是否有裝設記憶卡,以為裡面已有記憶卡,後來才知道並沒有裝入。
警方扣案之微型攝影機已損壞,且無相關記憶體裝置,無法進行相關數位鑑識還原資料,法官再請台東科偵隊確認陳男手機內有無存有相關圖片或影片資料,警方答覆因為鏡頭已經壞掉,造成電路迴圈已經被破壞過,無法過電,所以無法讀取記憶體,扣案手機內也未發現類似用密錄器拍攝的其他影片。
法官當庭勘驗民宿外路邊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僅有發現陳男徒步經過該處時有拿手機及觀看手機,但並未發現有疑似丟棄任何物品之動作,經放大檢視監視畫面中陳男的手機螢幕,也無法辨識出他看的是否為竊錄畫面。
法官認為,依檢方起訴所附事證,僅能證明陳男確有將微型攝影機裝入黑色袋子中,並放入本案民宿浴廁內著手竊錄,但不足以證明陳男已有因此錄得陳女之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而達「既遂」階段,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刑法妨害秘密罪未設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應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