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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1000元幫候選人買票 緩刑3年繳公庫5萬

南投縣草屯鎮有男子自稱是簡姓鎮代候選人支持者,幫其現金買票,該男子被判刑2年,緩刑3年,但要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褫奪公權4年。(記者陳鳳麗攝)

南投縣草屯鎮有男子自稱是簡姓鎮代候選人支持者,幫其現金買票,該男子被判刑2年,緩刑3年,但要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褫奪公權4年。(記者陳鳳麗攝)

2023/03/01 16:24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草屯鎮李姓男子,在投票日一早幫簡姓草屯鎮代候選人現金買票,拿了1000元給張姓選民,請他和其妻投給簡姓候選人,南投地院近日將幫候選人現金買票的李男,以投票交付賄賂罪名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宣告緩刑3年,但要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及上法治教育課兩次。張男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2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是簡姓草屯鎮代候選人的支持者,去年11月26日早上7、8點左右,到張姓鎮民家中,拿了1000元給張男,以每票500元代價,請他和其妻投給給簡姓候選人。張男應允,也告知妻子李男來幫簡姓候選人買票,但錢自己收下,未分500元給其妻。李、張在法庭上都有坦承交付、收受賄款,張也交出犯罪所得。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選舉乃民主之重要基石,攸關一國政治之良窳甚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益至深,李男和張男明知不能賄選,交付和收受賄款,破壞選舉之公正、公平及純潔,所為極屬不該,但考量兩人坦承犯行,因此宣告緩刑3年和2年,但仍要褫奪公權4年及2年,且李男要向公庫支付5萬元,此外李和張還要各上2次法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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