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怒比中指 法院判處3千元

行車糾紛怒比「中指」,法院判處3千元。示意圖,與案件無關。(記者蔡宗憲攝)
〔記者蔡宗憲/屏東報導〕網路流傳「罵人價目表」,常讓民眾拿來消遣,最近屏東有一起案例,是兩名駕駛人發生行車糾紛,其中勞姓騎士因對方張姓駕駛鳴按喇叭,憤怒比出「中指」,遭對方提告公然侮辱罪,法院判決比中指者勞姓騎士,處新臺幣3000元。
法院判決指出,勞姓騎士與張姓駕駛素不相識,去年9月勞在屏東縣某醫院前,騎乘機車在馬路找尋停車格之際,未注意後方車況,適張姓駕駛駕車經過該處,以鳴按喇叭方式對勞示警,勞姓騎士心感不快,對張姓駕駛比出中指。
法官認為勞姓騎士以此方式侮辱張姓駕駛,足以貶損張姓駕駛人格及社會評價,經行車紀錄器、截圖畫面等提告,勞姓民眾坦承後,依犯公然侮辱罪,處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