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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遊戲點數誘騙少年裸體視訊還竊錄轉傳 22歲男被判8年徒刑

22歲男去年兩度要求與國中少年裸體視訊,並竊錄影像轉傳給其他友人,被橋頭地院重判8年徒刑。(記者蔡清華攝)

22歲男去年兩度要求與國中少年裸體視訊,並竊錄影像轉傳給其他友人,被橋頭地院重判8年徒刑。(記者蔡清華攝)

2023/02/17 15:54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新北市從事餐飲業的22歲林姓男子,去年元月透過IG與高雄一名國中少年結識,進一步以網路遊戲點數當誘餌,兩度要求與國中少年裸體視訊,並竊錄影像轉傳給其他友人,被少年父親發現後訴警提告,林男遭橋頭地院重判8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林男去年1月1日透過Instagram(IG)結識年僅14歲的國中少年,網聊過程中得知少年有購買網路遊戲點數之需求,同年1月7日晚間,向少男要求只穿內褲視訊,少年依約僅著內褲與林男視訊,卻沒收到遊戲點數。

同年元月12日21時2分許,林男再度向少男佯稱若脫衣露出生殖器與其視訊,一定會幫他儲值遊戲點數,受騙的少年依約裸身視訊供其觀覽,林竟以手機內建功能竊錄少男裸身猥褻影像。

被害少年兩度受騙均未收到遊戲點數,少年家屬得知後訴警提告,新北警方去年7月6日持拘票及搜索票至林新北市住處,當場查扣事證及手機。經查,林竊錄少年裸體影片後,還轉傳給友人「雷雷」,稱「騙到的!」

林到案坦承犯行,當時他還曾自豪地跟友人說,「騙到了、好玩!」完全不以為意,橋頭地院明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致性剝削,乃普世價值;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任擇議定書」,為性活動或性目的而透過利益(如現金、物品或勞務)交換侵犯兒童少年與其權利,即是對兒童少年之「性剝削」。

地院依2017年1月1日新修訂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重判林男犯2罪,合併執行8年徒刑,可上訴。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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