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盈潔涉教唆偽造本票 更二審改判3年2月
台語歌壇大姊大陳盈潔被控涉偽造本票,高院更二審今判她3年2月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唱紅「風飛沙」」、「海海人生」等膾炙人口歌曲的台語歌壇大姊大陳盈潔,被控開本票向邱姓男友人借款280萬元,卻教唆親大姊陳乃嘉,在本票上冒簽小妹陳郁心的名字背書擔保,台北地院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將陳盈潔判刑3年2月,高院逆轉改判無罪,但高院更一審認定陳盈潔罪證明確,但輕判l她1年8月、緩刑4年,高院更二審今改判她3年2月徒刑、沒收43萬多元。還可上訴。
北檢起訴指稱,現年70歲的陳盈潔,2013年10月間為了借錢,開立一張到期日為2014年2月21日的本票給邱男,但邱男要求她找人在本票上共同背書,否則拒收本票;陳盈潔與胞姊陳乃嘉商量,唆使陳乃嘉在本票上,偽簽妹妹陳郁心的名字和身分證字號。
陳乃嘉後來自首,自承本票上的陳郁心名字是她冒簽,桃園地院認為符合自首條件將她減刑,最終獲緩刑確定。
邱男又向台北地檢署告發陳盈潔教唆和詐欺罪,北檢起訴陳盈潔。台北地院認定陳盈潔有罪,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3年2月。
高等法院認定,陳乃嘉在本票上偽簽妹名,是應邱男的要求,難以認定是陳盈潔教唆;且邱男指稱陳盈潔當時有拿陳郁心的護照讓他核對,但當時陳郁心出國,何以護照會在國內?證詞有疑,2020年2月改判陳盈潔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高院只憑陳乃嘉前後不一的證詞,就認定陳乃嘉是聽從邱男的指示才冒簽本票,理由欠備且前後矛盾,另外,高院未審酌陳盈潔並未否認於姊姊一開始拒絕偽造本票時,有對姊姊施加心理壓力、動之以情的說詞,也未說明陳盈潔主觀上有沒有唆使姊姊萌生犯意的認知,判決理由不完備,2020年12月3日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陳盈潔罪證明確,但輕判l她1年8月、緩刑4年,須返還邱男3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未交待全案犯罪所得究竟有多少,再次撤銷,發回更二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