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對正妹搭肩、摸手臂被起訴性騷 法官依「強制罪」判拘40天
張男搭肩、摸女大生手臂,橋頭地院改依強制罪論處。(情境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搭肩、摸手觸犯何罪,引發檢院論戰!一名正妹女大生考試當天,在學校旁被張姓男子藉故搭訕,涉嫌趁機搭肩、摸手臂,檢方依違反防性騷擾防治法起訴,但法官卻有不同見解,改依強制罪判處拘4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2021年月8日晚上6點多,女大生小香(化名)途經校區側門前,欲進入校園考試,張男卻藉故攀談,涉嫌強行伸手搭她左肩,手掌隨後貼膚滑動撫摸左手臂,小香往後閃躲並抽身離去。案經小香訴請楠梓分局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張男應訊雖承認搭訕問話,將手放在小香左肩較久,但辯稱是要詢問附近租屋資訊,並無不法意圖及強行拉扯,當時小香也無恐懼或慌忙脫逃,更沒有向路人或警衛求援,並告知租屋資訊可以看學校公佈欄,否認犯行。
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指張男搭肩、摸手等舉止,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不過,法官卻有不同看法,所謂「性騷擾」,指對被害人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勘驗監視器畫面,張男所為長達約20秒,自非乘人不及偷襲式、短暫式之觸摸,故不構成性騷擾,應為以強暴方式致使小香無法自由離開,妨害她身體動作及自由離去的權利,改依強制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