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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婦騎機車撞牛後不治 夫聲請國賠300萬敗訴

台東唐姓婦人4年前騎機車在台11線東河路段撞牛後死亡,家屬求償無門。(資料照)

台東唐姓婦人4年前騎機車在台11線東河路段撞牛後死亡,家屬求償無門。(資料照)

2023/02/04 13:32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東河鄉台11線七里橋段於108年間發生女騎士追撞水牛後枉死意外,遺留丈夫及3名未成年子女,質疑縣府管理牛隻飼養不當,聲請國賠580餘萬元,在台東地院一審敗訴後,上訴花蓮高分院聲請改賠300萬元,二審仍判敗訴。因無法認定飼主身分,求償無門。

這起枉死車禍發生在民國108年6月16日晚間8時42分,唐姓少婦騎機車,沿省道台11線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136.3公里處,突遇脫離圈養或遭人棄養牛隻衝出道路,煞避不及追撞肇事牛隻後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顱內出血、腦挫傷等傷害,於同日不治死亡。

死者家屬指台東縣政府為畜牧法及動物保護法主管機關,本案車禍地點為花東主要道路,案發前碰撞牛隻的交通事故頻傳,當可預見牛隻無故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危害,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卻怠於進行畜牧業管理及未依動保法第32條第1項第2、3、4款規定沒入肇事牛隻,使肇事牛隻闖入道路致生車禍,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與唐婦死亡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唐家人原求償580萬元被台東地院判決敗訴,上訴二審時降低額度改求償300萬元。台東縣政府答辯指原告對牛隻來源未舉證,縣府已善盡事前預防、管理義務,並委託各鄉鎮公所人員至各牧場查訪,向農民宣導飼養動物管理之重要性,也多次發文告知飼主應加強防護管理,避免發生侵害,並未怠於執行職務。

二審法官認為,員警於獲報後,查扣可疑肇事牛隻2隻,但外表未發現明顯撞擊痕,且因無證據證明是吳姓嫌疑人所飼養,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肇事牛隻無從認定飼主,或自始為無主野生牛隻之可能性。原告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肇事牛隻於本案車禍發生前,是屬動保法第32條第1項第2、3、4款規定「得」沒入之動物,台東縣政府並無沒入之義務,也無怠於執行職務,應駁回原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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