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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豬案不滿食安自治條例無效興訟 更一審判中市府敗訴

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於前年1月開放進口,台中市政府不滿行政院函告其制定的食安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更一審敗訴。(資料照)

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於前年1月開放進口,台中市政府不滿行政院函告其制定的食安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更一審敗訴。(資料照)

2023/02/03 12:5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於前年1月開放進口,台中市政府不滿行政院函告其制定的食安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台中市行使其權限,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判決駁回。還可上訴。

前年元旦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俗稱瘦肉精,或簡稱萊劑)的美國豬肉進口,行政院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並於2020年12月31日發函台中市政府,「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台中巿政府不滿其制定的食安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無效,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行政院函告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台中巿府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裁定未查明中市府是否為適格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將原裁定廢棄發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所議決的自治條例所做的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即台中市議會)代表台中市政府行使職權,因此,台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判決駁回。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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