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18次假釋遭駁回 張錫銘打行政官司2連敗落幕
「惡龍」張錫銘。(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惡龍」張錫銘被控殺人等罪,經處無期徒刑定讞,服刑期間曾18次申請假釋均被駁回,甚至在打行政官司吞敗後上訴求翻案,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定讞,假釋案終告落幕。
據了解,張錫銘被控殺人、擄人勒贖、違反槍砲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併處無期徒刑定讞後入監執行,迄今服刑17年,並在2017年2月間,符合假釋要件後,申請18次假釋均被駁回。
其中,台南監獄在前年10月,提報張錫銘第16次假釋案,經法務部審核作成不予假釋處分後,他不服提起復審,遭矯正署駁回,決定向台南地院提行政訴訟翻案,並在去年10月5日親自出庭陳述意見。
原告張錫銘指出,雖在獄所受到差別待遇,但他真的努力改過遷善、有心向上,甚至多次受表揚,卻被人忽視,他並以詹龍欄為例,詹被判2個無期,現已假釋出獄,自認受到不公平待遇。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則說,張的罪責比詹重,殺人罪1人死亡、擄人勒贖有12名被害人、殺人未遂有3人受害,迄今也未與被害人和解。
承辦法官判決張錫銘敗訴理由指出,張雖為一級的級別,但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張錫銘「得」假釋出獄,而非「應」假釋出獄,是否讓受刑人假釋屬於矯正署的裁量權行使範疇。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如別無違法情事,應屬合法,行政法院不得逕行取代矯正署做成決議。
張錫銘不服判決,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仍然判決張敗訴,且不得上訴定讞。
張錫銘申請假釋被判敗訴後,上訴高雄高等法院被駁回定讞。(記者鮑建信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