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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雙黃線迴轉被開闖紅燈違規罰單 法院判撤銷原處分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判處劉男勝訴,原處分撤銷。 (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判處劉男勝訴,原處分撤銷。 (記者吳昇儒攝)

2023/01/26 16:12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劉姓機車騎士前年9月5日下午,騎車行經台北市松壽、松智路口時,被警方認為有闖紅燈違規情形,隨即將他攔停,並開出紅燈迴轉罰單。劉男認為自己迴轉時並未行經停等線,並無闖紅燈情形,頂多是雙黃線迴轉,認定警方引用法條有誤,提起行政訴訟,請法官撤銷原處分。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判處劉男勝訴,原處分撤銷。

劉男向法官表示,自己騎乘機車行經該路段時,並非無視前方紅燈警示,但機車均未跨越停止線或斑馬線,迴轉時只有穿越機車停等區及雙黃線,並沒有闖紅燈的情形,因此認定處分法條錯誤,請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向法官指出,依照舉發機關函覆,劉男騎乘機車行經該路段時,前方進行行車管制,交通號誌顯示為紅燈,依規定車輛不得再強行進入路口行駛,但劉男卻騎車進入路口範圍迴轉,被警員目睹當場攔停,依法舉發、裁罰,應無違誤,請法官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調閱案發過程的蒐證影像顯示,劉男確實於該路段進行迴轉,但並未拍攝到是否有於紅燈時超越路口停止線及駛入行人穿越道,無法判斷是否已經壓到直行標線。

法官認為,交通裁罰爭訟案件,是國家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既係處罰人民,而與刑事罰類似,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責任以自證己罪或自證無違規事實,且有「無罪推定」及「疑則無罪」原則之適用,故認定原處分證據不足,難認合法,原處分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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