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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跑馬路被車撞重傷 駕駛判賠飼主逾6萬元

狗在馬路亂跑易發生交通事故。圖非本案事故照片。(記者黃明堂攝)

狗在馬路亂跑易發生交通事故。圖非本案事故照片。(記者黃明堂攝)

2023/01/25 15:08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狗在馬路亂跑常引發交通事故,若車毀人傷,飼主通常須負民事損害賠償、刑事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責任;不過,去年台東一條狗被撞重傷,駕駛未將狗送醫即離開,被飼主提民事損害賠償告訴,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判陳姓駕駛全額賠償狗的醫療費60800元。

謝姓飼主提告主張,去年7月23日0時13分,陳男駕車行經卑南鄉知本溫泉時,撞擊她飼養之犬隻,犬隻被車輛左前輪輾過捲入底盤,身體多處擦傷、臟腑發炎、恥骨斷裂、右後腿韌帶斷裂、腿骨移位,不能行走,陳男未處理即逃離現場,她將犬隻送往動物醫院治療,支出醫療費用共60800元。

謝姓飼主說,因陳男逃離現場,她獨自在半夜攜帶傷狗尋找動物醫院及為了證明陳男的撞擊事實,沿路拜託店家調閱監視器尋找證據,且陳男在刑事偵查期間的態度傲慢,造成她的身心煎熬與痛苦,受有精神上損害1萬元。

謝姓飼主求償狗的醫療支出60800元,及她的精神損害1萬元。被告陳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台東地院法官認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審酌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判決書指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駕車不慎撞傷原告之犬隻,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所有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0800元及遲延利息,自屬有據。至於原告主張身心煎熬與痛苦,但未提出相關證據為佐,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1萬元,應屬無憑。

法界人士指出,此案飼主勝訴最大關鍵在於被告的陳男未出庭也未提書面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同條第3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法界人士說,此案飼主放任狗在馬路跑,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嫌,駕駛若出庭,甚至反過來提告,駕駛不見得該賠,甚至飼主得要賠償駕駛,或負擔刑事、行政處罰責任。但實務上,仍得看車輛是否有違法行駛,若有,對於狗造成死傷,也應對飼主負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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