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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男持西瓜刀到前東家揮砍叫囂 檢察官偵結不起訴

湯男持西瓜刀到前東家公司揮砍叫囂要找前同事范男理論。西瓜刀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湯男持西瓜刀到前東家公司揮砍叫囂要找前同事范男理論。西瓜刀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3/01/19 19:2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湯姓男子與前同事范姓男子有糾紛,持西瓜刀到前東家公司揮砍叫囂要找對方理論,但范男不在,經公司人員報警,湯男當場被逮,依恐嚇罪嫌送辦。不過,檢方偵查,事發當下,范男不在場,湯男未對范男做出明確、具體加害生命、身體等各種告知,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不起訴。

警方調查,湯男與范男原為同事,2人因有糾紛而生嫌隙。湯男離職後,於去年11月17日酒後中午,開車到前東家,手持西瓜刀在前東家公司內亂揮砍,並大聲叫囂要找范男。

前東家公司員工見狀,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將湯男逮捕,帶回偵辦。范男於接受警詢時,指訴稱當天上午10點半許,他人在公司時,也有接獲湯男電話嗆聲「我要你吃噴子(意即要槍擊范男)」,對他出言恐嚇。警訊後,依恐嚇罪嫌將湯男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不過,檢方調查,范男雖指訴湯男有在電話中出言恐嚇,但湯男否認,范男無其他證據佐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因此不能做對湯男不利的認定。

另,檢方認為,湯男持西瓜刀在前東家公司揮舞叫囂的行為,是針對范男,但當時范男未在場,因此湯男未對范男做出明確、具體加害生命、身體等各種告知,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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