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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關說法官」涉枉法裁判 前高院審判長高明哲一審獲判無罪

前高院審判長涉關說肇逃案,被控枉法裁判罪,台北地院今判他無罪。(資料照)

前高院審判長涉關說肇逃案,被控枉法裁判罪,台北地院今判他無罪。(資料照)

2023/01/19 09:56

〔記者張文川、錢利忠/台北報導〕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15年前在基隆市開車肇事逃逸,一審判他有罪且緩刑,但蕭仰歸為了助兒子考司法官,不能有前科,遂向高等法院關說,成功獲改判無罪,此事件爆發後震撼司法界,台北地檢署前年5月將涉接受關說的時任高院審判長高明哲,依刑法「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今判高明哲無罪。可上訴。

高明哲是繼高院前法官羅紀雄於1995年受賄做出枉法裁判後,司法史上第2例被依枉法裁判罪嫌起訴的案例案。

行政懲處方面,當年公懲會決議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二級改敘,二人事後提前退休,合開律師事務所。

檢方調查,蕭賢綸肇逃案,一審基隆地院將蕭判刑6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3萬元。二審高院因蕭仰歸關說介入,合議庭評議時,審判長高明哲、陪席法官林洲富支持無罪,受命法官高玉舜主張推持一審有罪判決,2:1通過改判無罪確定。

北檢調查指出,高明哲在開庭前後,向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改判無罪,但高玉舜不為所動,最後高明哲自寫無罪判決書並宣判,高玉舜則把自己撰寫的「上訴駁回」有罪判決,裝訂在評議簿內,做為「不同意見書」。

北檢起訴認為,高明哲面對好友的關說時,關說內容的重要程度,遠大於卷內客觀事證,須自我說服證據對蕭賢綸有利,其心證形成並非基於對事實及法律的確信而做出的自由判斷,不能稱為自由心證,認為高明哲接受關說枉法裁判,影響司法信譽,2021年5月7日將他起訴。

北院審理時,高明哲不認罪也不承認關說,答辯稱他只向高玉舜說被告是蕭仰歸的兒子,但並未說他和蕭仰歸交情好、蕭仰歸要的是無罪、請給年輕人機會等語,也不記得高玉舜當時有對他說原審判得很仔細、改判無罪很困難;評議時,他的意見和高玉舜不同,遂各寫一份判決,因陪席林洲富也支持無罪才改判,他並未枉法裁判,屬獨立審判。

北院合議庭審判長王筱寧、受命法官張谷瑛、陪席法官陳苑文評議後認為,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須以「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亦即「明知法律而故意為出入」為前提,而本案查無證據證明高明哲符合此要件,缺乏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與情況證據也無從推論高有違反審判獨立、枉法裁判的犯意,依無罪推定原則判無罪。

合議庭認為,高明哲雖向高玉舜提到蕭賢綸是蕭仰歸的兒子,但未提到蕭對自己有恩的時地,被告父親是法官為客觀事實,對於該件肇逃案的矚目性而言,也屬審理時應注意的情節,無從推論高的犯意;高玉舜證稱高明哲在評議時自述受蕭仰歸關說、要拚無罪,但陪席林洲富證稱未曾聽聞此說詞,加上比對高玉舜和同院法官崔玲琦會晤的前後時間點,不排除是高玉舜時隔多月後的證詞誤植資訊的可能性,難以認定所言為事實。

北院認為,肇逃案二審合議庭在評議時各抒己見、僵持不下,在相互說服之際,高明哲是否曾提及蕭賢綸要考司法官、給年輕人一個機會等,雙方各執一詞,林洲富證稱沒聽到,難以認定確有此情;縱使高明哲提及蕭賢綸出身法律世家、要考司法官等,但這在全案卷證就已可知悉或推知,蕭當時正在就讀法律系研究所,應知道肇逃刑責不輕、對自身前途影響甚鉅,合議庭討論此項資訊並未逾越評議範圍,難以就此認定高明哲有枉法裁判故意。

判決指出,高明哲與高玉舜對於肇逃事實的證據分析各有論點,高明哲所採的無罪推定論點,在第一次評議時就已獲林洲富支持,林之後在A、B二稿擇一簽名時,仍支持無罪論點;而改判無罪的具體理由,也已詳載於判決書中,理由並未違反證據、論理法則,陪席也始終支持此結論,不能因合議庭的多數意見與受命法官不同,就認定審判長枉法裁判,這也是北檢2010年一度簽結本案的理由;北院因此認定,北檢缺乏實據證明該判決不是出於自由心證,證據不足,判高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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