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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自稱遭兔子咬傷 飼主被告過失傷害不起訴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2023/01/17 16:1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黃姓男子自稱到自家頂樓時遭「兔子」攻擊、撲追並咬傷,怒告飼主陳某過失傷害罪,但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查看黃男傷勢照片後認為,黃男所受傷害是細長傷痕,非動物齒痕,且他自稱有出腳踢開兔子,無法排除是驅趕兔子或離去時不慎遭他物劃傷,判定證據不足不起訴。

黃男提告指出,2021年5月7日上午6時許,他上到自家頂樓,卻遭到陳某飼養的兔子攻擊、撲追並咬傷,導致他右腳掌撕裂傷,怒告過失傷害罪嫌。

陳某則堅稱,兔子是小孩子養的寵物,為了給兔子活動空間才養在頂樓,平時會讓兔子出來活動,案發當天剛好忘記將兔子關回去,但兔子平時只會在人旁邊跑來跑去,不會咬人,不知道兔子是否有攻擊黃男。

檢方調查,診所驗傷單醫囑欄雖有記載:「因被兔子咬傷導致受傷」,但函詢診所後,診所回復,基於醫病關係,通常是照病人描述予以記載,且黃男傷勢照片是細長傷痕,非動物齒痕,加上他自稱當時有出腳踢開兔子,無法排除是驅趕兔子或離去時不慎遭他物劃傷,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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