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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販毒9次落網 法院認「情堪憫恕」判10年徒刑

基隆地院審酌,汪女販賣一、二級毒品時,分別賣給同一人,且已經繳交販毒所得,非罪大惡極之徒;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依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販毒罪合併判她10年徒刑。(資料照)

基隆地院審酌,汪女販賣一、二級毒品時,分別賣給同一人,且已經繳交販毒所得,非罪大惡極之徒;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依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販毒罪合併判她10年徒刑。(資料照)

2023/01/04 12:22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汪姓女子因為缺錢花用,販毒度日,被控販毒9次,被檢方依販毒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為她販毒9次中有7次販賣海洛因,其餘2次賣安非他命;由於販賣海洛因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之罪,基隆地院審酌,汪女販賣一、二級毒品時,分別賣給同一人,且已經繳交販毒所得,非罪大惡極之徒;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依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販毒罪合併判她10年徒刑。

判決指出,汪姓女子2020年7月間,被警方查獲在她新北市區住處持有安非他命與分裝袋等販毒工具,追出汪女販售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給林姓毒蟲2次;警方溯源再查出汪女另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給陳姓男子7次之多。

檢方認定,汪女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毒品,將汪女依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販賣一級、二級毒品罪嫌起訴。

合議庭認為,汪女犯後坦承因為缺錢花用才販毒,販賣一級毒品的次數雖有7次,但僅賣給陳姓毒蟲,之前並無販毒前科,並非罪大惡極之徒,也不是長期販毒的大盤或中盤毒梟,且汪女已經繳交販毒所得,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依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販毒罪合併判她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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