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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槍彈推給已歿角頭 自稱曾任「翁奇楠」司機判5年6月

    翁當年在開設的生技公司遭槍擊身亡。(資料照)

    翁當年在開設的生技公司遭槍擊身亡。(資料照)

    2023/01/01 22:50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角頭翁奇楠當年遭狙擊身亡,震警黑白兩道,時隔11年,檢警去年初查獲林姓男子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林辯稱曾任翁的司機,且是翁死前1年所交付,一審法官認定,未因林的供詞而查獲其他槍支,不符減刑規定,仍依槍砲罪判刑5年6月,二審也認量刑適法,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駁回訴維持原判。

    2010年5月28日下午,當時角頭翁奇楠搭車返回經營的「日月生物科技公司」,遭到埋伏多時的少年槍手廖國豪槍擊身亡,震驚黑白兩道,加上案發現場還有警官在場,當年曾引發社會議論。

    據查,林男有妨害自由、竊盜、毒品等前科,素行不良,因涉嫌擁槍自重被警方掌握情資,經報請檢方指揮偵辦,去年2月22日前往林的住所搜索,查獲一把改造手槍、子彈74發等證物,經送刑事局鑑驗,認定林男持有槍彈具有殺傷力,全案依槍砲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後偵結起訴。

    林男在案件審理中辯稱,曾擔任已歿角頭翁奇楠的司機,所以翁當時交付槍彈給他保管,這些槍彈都是翁於2009年間在西區台灣大道、英才路口的商辦大樓交付,但翁在隔年就因槍擊案身亡,才會一直代為保管迄今。

    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林男供稱交付槍彈的時間,距翁已歿時間已相隔11年,且沒有因為林供詞查獲查獲其他槍支,或是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不符減刑規定,因此仍依槍砲罪判刑5年6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全案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定,全案係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最輕本刑5年,一審量處5年6月,就算將林男辯稱沒持槍犯罪情狀納入考量,仍難認一審量刑有何過重之處,一審量刑適法,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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