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查獲私帶超額美金赴中 被沒入160多萬新台幣確定
美元。示意圖。(歐新社檔案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楊姓女子前年搭機欲前往中國上海,卻被安檢人員查獲她身上攜帶超額外幣共63000美元及4500元人民幣,除依法發還10000美元、4500元人民幣外,她未依規定申報的超額外幣53000美元,約163萬新台幣遭到沒入,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求情說這是她辛苦存下為兒子就醫的醫療費,應發還給她,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楊女8年共出國23次,應知悉相關規定判他敗訴,她仍不服提起上訴,被最高行政院認定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楊姓女子2021年7月2日於高雄國際機場欲搭乘長榮航空公司第BR-706次班機前往上海,當她通過出境安全檢查區時,被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安全檢查隊人員查獲攜帶未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報的超額外幣,經清點結果,她的身上共攜帶63000美元及4500人民幣,檢查人員除依規定當場發還10000美元、4500元人民幣,其餘未依規定申報的超額外幣計53000美元部分(以近日美金兌換30.8元新台幣計算,約新台幣163萬多元),被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4項規定均裁處沒入。
楊女不服,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楊女主張,出境通關路線上並未看到關務署高雄關所指的外幣出境相關宣導告示,其次,她遭沒入的外幣,並非犯罪所得,而是她辛苦所存為供兒子就醫的醫療費用,高雄關將該外幣直接沒入,顯然違反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比例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
此外,她將美金63000元及人民幣4500元全數帶在身上,可以證明她沒有隱匿之意,當安檢人員詢問她帶這些外幣有無申報時,她答覆要去何處申報,即可證明她有以口頭表示要主動申報之意,因此應撤銷沒入其53000美元的處分。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4項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對於攜帶外幣超過等值1萬美元而未申報者,予以沒入,以督促主動誠實申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關務署高雄關除了將相關規定揭示於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的網站之外,高雄國際機場出境大廳、海關旅客服務檯及安全檢查線前亦豎立告示牌,且該字跡明顯,一般人稍加注意均能知悉,顯然已善盡宣導及公告周知之責。
特別是楊女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分別由高雄國際機場及金門機場出入國境次數達23次之多,各機場的服務檯、入出境檢查處、行李檢查區、通關路線等均設有相關宣導告示,因此楊女對相關規定應有所了解才對,判決楊女敗訴。楊女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楊女上訴指稱原判決違背法令,但未提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或適用法規不當,上訴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