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離婚火速再婚 舊愛怒嗆前夫遭新歡告恐嚇
經營長照夫妻離婚男火速娶新歡,舊愛怒嗆前夫被新歡告恐嚇,高雄地院判她無罪。(記者黃良傑攝)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郭姓男子因案入獄6年,期間蘇姓妻子獨自扛起扶養2個孩子重擔,還幫他還了數百萬債務,也寄錢給在獄中的丈夫,郭男出獄找不到工作,夫妻合開長照公司,兩人後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郭又與長照人員呂女結婚,前妻怨懟傳訊郭男「我不會放過你的」、「畜生必須加倍受報」,新歡呂女擷圖提告恐嚇,檢方起訴前妻蘇女,但法官認為,蘇女傳送的文字訊息並未致生危害於前夫新歡,故判蘇女無罪。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郭男出庭稱前妻是恩人,不會去告一個恩人,自覺對不起前妻和現任妻子2人,前妻簡訊内容只是發脾氣的對話,因覺得自己虧欠前妻,才任由她情緒勒索,甚至以死相逼,他不知原來配偶可代替另一半提告,因此,並沒有對前妻提告之意。
判決書指出,被告蘇女與被害人郭男原為夫妻關係,兩人經營長照公司,2人協議離婚後,不久,郭男便與長照機構認識的呂女再婚,蘇女心生怨懟,去年6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郭男,欲危害前夫財產及人身安全,現任妻子見郭和前妻對話訊息,認為恐危害丈夫安全,擷圖提告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郭男以被害人非告訴人身分應訊,指前妻平時習慣傳情緒話語,他被關6年的期間,前妻幫還了好幾百萬債,出獄後找不到工作,信用又不好,兩人便合開長照公司,在公司認識呂女同住一起,自覺都對不起現任和前任妻子,常罵自己畜出豬狗不如。
法官認為前妻蘇女心生憤恨,所為情緒發洩性的謾罵、指摘,客觀上應僅是單純語言暴力,對於被害人前夫郭男而言,某種程度上雖屬精神上不法侵害,尚難認定被告傳送文字訊息,有任何通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之意思或事實,並未致生危害於前夫新歡,故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判蘇女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