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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便當滑倒一個多月後才提告 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判無罪

法官認為,呂婦出示的診斷證明與離案發時間約一個多月,無法證明是當時受傷導致,故判處郭男無罪。 (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認為,呂婦出示的診斷證明與離案發時間約一個多月,無法證明是當時受傷導致,故判處郭男無罪。 (記者吳昇儒攝)

2022/11/13 14:17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呂姓婦人去年2月10日晚間,到郭男的便當店買便當,不慎在磁磚處滑倒,導致腳部扭傷,事隔一個多月提告。法院審理時,郭男及其員工均表示未見呂婦跌倒,且是接到電話才知對方受傷。法官認為,呂婦出示的診斷證明距離案發時間約一個多月,無法證明是當時受傷導致,故判處郭男無罪。

檢警調查,郭男為便當店負責人,理應注意店外木棧板及磁磚地板是否有濕滑情形,以免危險或事故發生,但呂婦於2月10日下午5時許,前往便當店購物時,因磁磚濕滑,滑倒導致有右側外踝骨折傷勢。

雙方因協商賠償未果,呂婦報警處理。檢察官依過失傷害罪,將郭姓店老闆起訴。

法院審理時,郭男宣稱不知道呂婦在店外跌倒一事,直到接到警方通知才知此事,而呂婦跌倒當天應該是小年夜,當天並無員工反映有人跌倒,只有接到員工說要賠償5到10萬元,不知原委。

此外,一直到案件發生結束後兩個月,才接到呂婦的電話,不知道為何會拖那麼久,且呂婦是在屬於公共空間的磁磚上跌倒,並非在店門口設置的木棧板,所以木棧板並非是導致呂婦跌倒的原因,否認犯行。

呂婦則向法官表示,自己是站在木棧板上購買便當,從木棧板踏到磁磚時才滑倒骨折,案發當時有一名女員工幫忙先貼痠痛藥布,還說店內休息到大年初六,給了一張寫有老闆電話的紙條,說有事聯絡,沒想到過年後打給郭姓老闆,對方卻說不知道這件事。

呂婦丈夫則說因為案發當時看到妻子腳只有紅紅的,沒有很嚴重,員工說先不要報警才想說先就醫。

法官調查,案發時間為去年2月10日下午5時許,而告訴人並未報案處理及驗傷,是於3月24日到警局製作筆錄且於同年月30日檢驗傷勢,距離案發時間已逾1個月之久,難認定診斷證明書上的傷勢是在郭男店外造成。

法官認為,店內員工及老闆,均表示未知道此事,且無呂婦口中宣稱的女員工,加上診斷證明書無法積極證明呂婦是在郭男店外滑倒所造成的傷勢,因此判處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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