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鹹豬手摸女童胸部當場被逮 怪大叔宣稱「送佛珠」
劉男伸鹹豬手摸女童胸部,被女童媽媽撞見,他宣稱是「送佛珠」。(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有公共危險罪前科,現年44歲的台中市劉姓男子,去年於中市水湳菜市場的水果攤位前,見一位媽媽騎機車載著6歲女兒買水果,女兒獨坐機車上,他竟在光天化日、人群熙攘的市場內,伸鹹豬手摸女童胸部,當場被媽媽撞見,他卻辯稱是「送佛珠」,台中地院法官不採信辯詞,認為他行為惡劣,依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判處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去年11月21日上午,於市場水果攤位前,見女童獨坐在機車上,他認有機可乘,站在女童旁邊,以手來回撫摸女童胸部,立刻被女童媽媽當場發現並報警。
檢警偵查時,劉男否認性騷擾,他警訊中辯稱,他見女童坐在摩托車上面,送給女童「佛珠」,但女童媽媽卻誤會,之後,他改口說,他是去買水果,女童媽媽誤會,兩人起爭執,他沒有站在女童旁邊,之後他又再度辯說,他有站在女童旁邊,但是人太多,他並沒有要送女童佛珠。
檢方認為,劉男對於案發當時,是否站在女童與媽媽身旁等說詞不一,且劉男與女童素不相識,沒有任何互動,當不可能於初次見面即無端贈與佛珠,又水湳菜市場當時人來人往流動率高,劉男如購買水果,應靠近攤販選購水果,沒有理由停留在女童旁邊,其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台中地院也認同檢方見解,還認為劉男有公共危險罪前科,未生警惕又再犯本案,顯示前罪的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應加重其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胸部等隱私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據此判處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