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電子腳鐐殺害女移工一審判無期 性侵假釋犯辯:未故意殺人
性侵假釋犯王鴻吉(左)殺害女移工,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今召開辨論庭,王男辯稱未故意殺人,請求輕判。(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性侵假釋犯王鴻吉,去年持石塊打死越南籍吳姓逃逸女移工,王男落網時還戴著電子腳鐐,一審被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今召開辯論庭,王堅稱是被吳女稱他有性侵前科激怒,「我沒有故意殺人」,不知道這麼嚴重,一審判刑太重,律師主張王所犯是傷害致死罪,高檢署指控殘暴手段殺人,有殺人故意,仍應判無期徒刑;訂11月23日宣判。
去年7月31日中午,桃園市新屋區後湖溪出海口右岸防風林被人發現一具女性遺體,衣衫不整、頭部有外傷且無身分證件,疑遭殺害。
警方從死者身上刺青等特徵,確認為29歲吳姓越南籍逃逸女移工,在一間公司任職,警方擴大調閱監視器,發現她的51歲同事王男事發前搭載吳女出遊,且王男曾犯下多起性侵案被判刑,服刑10多年直到前年才假釋出獄,懷疑涉有殺人重嫌,將他逮獲。
王男坦承犯案,堅稱平時對吳女很好,當時和吳女到海邊聊天時,她提及王男有性侵前科,引起他不滿,憤而持石頭敲擊她的後腦,直到她沒有掙扎才停手。檢方認為,王男朝吳女頭、臉部重擊,下手力道猛烈,有直接殺人故意,將他依殺人罪起訴。
桃園地院認為,王男僅因與吳女發生口角,即心生不滿而持石頭攻擊,導致吳女頭、臉部外傷併顱骨、顏面粉碎性凹陷骨折致死,犯罪手法殘忍,行凶後又未曾想過救人,反而離開現場到銀樓購買金飾,視人命如草芥,加上王男是在假釋期間犯案,又對犯案過程未全盤吐實,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王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今召開辯論庭,王男堅稱因被吳女稱他有性侵前科的這句話激怒,才失去理智,持石頭攻擊她的後腦共4、5下,不知道殺死人這麼嚴重,但他從未想過要殺害吳女,「我沒有故意殺人」,請求輕判。律師則主張,王男是「非計劃性犯罪」,應僅觸犯刑責較輕的傷害致死罪。
高檢署檢察官指控王男只因情緒不佳,即以殘暴手段殺人,且是直接故意殺人,其惡性重大,應維持一審刑責,判他無期徒刑;被害人律師亦主張一審判無期徒刑適當,應該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