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滑板車 法院認酒駕判刑
電動滑板車示意圖。(資料照,法新社)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31歲曾男今年7月在夜店飲酒後騎電動滑板車,被警方測出超標酒測值每公升0.92毫克,檢方認為滑板車最高時速雖只有25公里,但發生事故仍會有傷亡,將他起訴,台北地院審結,認定他犯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得易服勞役,另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今年7月14日清晨5時許,曾男在北市信義區夜店喝完酒,騎「小米電動滑板車PRO」被警方攔檢,測出超標酒測值每公升0.92毫克,移送法辦。
曾男在檢察官偵辦期間質疑騎電動滑板車如何算酒駕。檢察官指出,他騎的滑板車機身重量14.2公斤,最大負荷100公斤,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滿電可續行45公里,還配戴雙重煞出系統,一旦發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因此,電動滑板車算法律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而曾男酒後騎電動滑板車,故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北院開庭時,曾男認罪。法官指,他騎的電動滑板車是用電力作為驅動能量,電機最大功率是600瓦,最高時速25公里,且有E-ABS防抱死、通風式碟煞之雙重煞車系統,確實屬於用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的交通工具,而曾男酒後騎乘,確實犯公共危險罪,另審酌他以前曾經3度泛犯酒駕,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