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警挨幹譙卻縱放醉同事 濫查個資、害人骨折被降級
懲戒法院判游員降兩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一名游姓前員警(9月離職)2018年在職時,被宜蘭警分局一名酒後失控的邱姓小隊長幹譙並動手,事後僅予以留置後即放他離去,未以妨害公務罪法辦;同年,游員執勤時被壓傷腳,卻濫查對方個資提告;2019年,游員懷疑李姓民眾酒駕,施以過肩摔,造成對方骨折。種種違失令他吃上刑責,均獲緩刑,懲戒法院考量他尚知反省,日前判降兩級改敘,保留其回任警職的權利。
2018年10月16日凌晨3時許,一名計程車司機把喝醉的邱姓小隊長載到派出所,正在值勤的游員見狀要求確認邱的身分,以利協助返家,未料邱員不只拒絕出示證件,還爆粗口並動手。游員將邱員壓制在地,以妨害公務、傷害、公然侮辱等罪的現行犯當場逮捕,並製作筆錄與刑事案件報告單。
該分局王姓偵查隊長與葉姓偵查佐獲報前往派出所,看完密錄器畫面及筆錄後認為邱員已陷入泥醉,是否構成妨害公務仍有疑問,應以管束方式處理即可,王員因而指示葉員及游員製作傷害及公然侮辱的調查筆錄,敘明本案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施以管束,游員則刪除原記載涉犯妨害公務罪嫌的犯罪事實。同日下午,邱員酒醒後自行離去。
游員一審被宜蘭地院依縱放人犯罪判刑1年,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游員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1年1月徒刑。
同年12月30日下午5時許,游員在路口執行交通勤務,見許姓男子駕車行經管制路段,遂上前攔查,未料反遭對方不慎輾過左腳成傷。游員未請交通事故處理人員處理,反而回到派出所利用警用電腦登入「戶役政電子閘門」、「刑案資料系統」查詢許男個資,蒐集完畢後具狀向宜蘭地檢署提起過失傷害告訴。高院認為游員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隔年4月7日凌晨0時許,游員騎車出勤,經過一處民宅時,發現跨坐在機車上的李姓男子神色緊張,疑酒駕見其到場而心虛落跑。游員把李男攔下,李男不從,雙方發生口腳與扭打,游員立刻施以過肩摔,並以辣椒水噴灑,造成李男掌骨骨折。
高院認為游員未親眼看到李男酒駕,且李男有拒絕酒測的權利,卻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他離去,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強制罪,判刑3月。
以上3罪,游員均獲緩刑3年,但要向公庫支付24萬元,參加法治教育6場次。
內政部把全案移請懲戒法院審理。游員坦承犯行,直指自己失慮不周做出不當行為,深威愧疚、悔恨與自責,時時刻刻懊悔自身所犯過錯。他身負績效壓力,一時失慮,疏於遵循法定程序,以致侵害人民權益,深感歉意,已澈底反省,判法院給予自新機會,判較輕的懲戒處分,他將痛改前非,回饋社會。
懲戒法院認為本案違失行為明確,已使人民對公權力的信任產生不良影響,惟考量游員坦承違失,尚知自我反省,且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獲得原諒不予追究,參酌其警察人員簡歷表內嘉獎數統計,決定判他降兩級改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