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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雇員2年洩漏124次稽查消息給業者 法官認定有悔意判緩刑

基隆地院審結,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瀆職等6罪,判張女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法官考量張女並無前科且有悔意,宣告緩刑4年。 (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審結,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瀆職等6罪,判張女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法官考量張女並無前科且有悔意,宣告緩刑4年。 (記者吳昇儒攝)

2022/10/10 13:3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時任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管理科張姓約雇人員知悉聯合稽查事宜,卻於2019年起陸續洩漏稽查時間給電子遊藝場、按摩等業者周邊人員,讓他們通知業者提前做準備,以免受罰。基隆地院審結,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瀆職等罪,判張女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法官考量張女並無前科且有悔意,宣告緩刑4年。

檢調查出,1995年就在市府擔任雇員的張姓女子,因2019年在產發處工商科工作,於業務上負責工商業稽查及行政罰鍰等事務,能得知聯合稽查小組稽查具體時間、對象、場所排定作業,便將相關稽查消息洩漏給黃男等5名友人,讓他們提前知悉,通知相關業者,在稽查前提前做準備。

藉此避免相關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建築法、建築法、商業登記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消防法等法令遭裁罰。

檢調統計,張女自2019年1月起至2020年11月間,一共洩漏124次稽查訊息,給黃男等5人。

張女犯後向檢調坦承犯行,承認有將相關訊息提供給黃男等5名友人,洩漏稽查時間、對象、地點給相關人員知悉。

法官認為,基隆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作業要點規定,「為落實查核成效,行前應予保密」,公務員服務法也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義務。張女等人明知聯合稽查相關消息,均屬不得洩漏秘密,仍相互通報,犯行明確。

而張女身為公務人員,卻因個人私誼,將應保密資訊洩漏給黃男等5人,且黃男等5人又洩漏資訊,讓他人得以預先規避稽查而逃避處罰,應加以責難。

法官考量張女犯後坦承犯行,且具悔意,加上並無前科紀錄,依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等6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均得易科罰金,應並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另接收訊息的黃男等5人,也都於偵訊時坦承犯行,且均無前科,則依情節輕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到4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

法官另命張女提供200小時、黃男等人提供40到60小時不等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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