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在宿舍養30隻甲蟲讓雞母蟲亂爬 被退宿求償50萬吞敗

吳姓警員在宿舍養逾30隻甲蟲等行為,被警政署退宿,吳員事後提告求償50萬多元,但北院認為警政署沒有錯,判吳員敗訴。甲蟲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吳姓警員前年在宿舍內飼養逾30隻甲蟲,並添購溫控冰箱也全天開冷氣,導致電費暴增,後來被警政署要求搬出宿舍,他不服提告求償50萬多元,台北地院認為警政署沒有錯,判吳員敗訴。可上訴。
吳員主張,全案是因為其他室友要求他分擔電費遭拒,竟向警政署檢舉他飼養寵物、經營商業、過度用電並有不法偷拍、竊錄對話等,但他飼養的甲蟲並非動物保護法中定義的寵物,警政署人員明明知情,他也沒有違反宿舍管理要點,卻仍要他搬出宿舍,故求償租屋金、交通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共50萬多元。
警政署解釋,吳員飼養甲蟲,也在冰箱冷凍櫃放置蟲蛹盒,又被發現幼蟲在公共區域爬行,進而衍生相關用電等爭議,已違反宿舍公約,導致宿舍品質惡化並影響生活衛生,後經舍長、副舍長等人勸導仍無效,警政署召開會議供吳員表示意見,但吳員未出席也沒有改善,警政署才會再度召開會議,以吳員違反宿舍公約及宿舍管理手冊等為由,合法要求他搬離宿舍。
北院指出,吳員與警政署所簽契約,並未明確約定寵物僅限於動保法中定義的動物,應以是否影響宿舍公共衛生進行判斷。
況且,警政署召開會議通知吳員出席表示意見,是吳員沒有出席,事後還在宿舍陽台放養蟲器皿,顯見吳員經警政署勸導後,仍未改善,故警政終止合約要求吳員搬出宿舍並不違法,判吳員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