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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案纏訟21年 更四審判負責人2罪共6年

纏訟多時的宏福案,更四審判宏福建設負責人6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纏訟多時的宏福案,更四審判宏福建設負責人6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2022/09/29 17:2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纏訟多時的宏福案,宏福建設負責人陳政忠被檢方起訴涉炒股等犯行,歷經多次更審,更四審考量審理至今已逾21年,依速審法酌予減刑,今依證交法操縱股價罪判刑4年、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部份判刑2年,還可上訴。

檢調指控陳自1994年起,涉將3億多元的私人土地以10億多元賣給宏福建設,並挪用數十億元增資款,且利用職員提供的人頭帳戶炒作宏福建設股票,獲利逾60億元。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背信、詐欺、業務侵占、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一審判陳20年,二審改依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9年。高院更一審僅依操縱股票罪判陳5年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二審,更二審則以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5年。

此案經多次更審,陳被控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已陸續無罪確定,更三審僅審理涉嫌證交法的操縱股價、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等部份。更三審時,陳答辯檢方起訴宏福操縱股價時,他並未持股,前台北市議長陳健治到庭作證陳無辜,更三審改判陳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四審審理。

更四審認定,依據多位被告供述、曾任宏福證券董事長潘禮門(己判刑有罪確定)等人證詞,及帳冊、契約、相關帳戶交易、資金查核資料、扣案證據,足以認定陳涉證交法操縱股價等兩罪犯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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