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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騎士闖紅燈騎上人行道稱「趕登記結婚」 警開單:那不是理由

吳姓新娘趕著去五甲派出所旁的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闖紅燈被員警開單還提行政訴訟被法官打臉。(翻攝Google地圖)

吳姓新娘趕著去五甲派出所旁的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闖紅燈被員警開單還提行政訴訟被法官打臉。(翻攝Google地圖)

2022/09/23 11:43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吳姓女子違規闖紅燈,還把機車騎上人行道停在戶政事務所前,被隔壁派出所員警攔查開單,吳女苦求員警不要開單,說自己趕著去登記結婚,但員警不理她,冷回「那不是理由」,吳女收到罰單後提告行政訴訟,被法官打臉認同員警取締,駁回吳女之訴。

判決指出,去年11月26日下午3點半左右,吳姓女子騎車經過鳳山區五甲二路、南正二路口,她在路口停等紅燈時,直接把車子左轉騎上人行道,穿過鳳山警分局五甲派出所門口,停在隔壁鳳山區戶政事務所第二辦公室門口。

值勤員警見她交通違規,走出派出所到吳女身旁準備開單告發時,吳女說自己趕著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家人及證人已經在裡面等她,苦求員警不要開單,但員警見違規事實明確,且趕著去登記結婚也不是警察取締違規免罰的裁量範圍,因此仍開出1800元的闖紅燈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

吳女不滿被開單提申訴,控員警沒有依規定運用蒐證器材,也不肯拿出派出所門口監視器畫面證明她有交通違規事實,僅依員警「主觀上自認」目視違規就開罰,有失允當,提告請求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根據警員職務報告,認定吳女有確有違規事實,且法律沒有明確限制執法者舉發交通違規事件時,所應採用證據資料的形式及種類,法院於處理交通事件時,也不用侷限於科學儀器所採的證據,因此認定吳女空言主張員警未依規定運用蒐證器材,委難憑採,駁回吳女訴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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