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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誘騙16歲小女友拍裸照 不滿分手勒索1千元

    洪姓男子誘騙16歲小女友拍裸照,少女欲分手卻遭勒索,高等法院今判洪2年2月徒刑。(情境照)

    洪姓男子誘騙16歲小女友拍裸照,少女欲分手卻遭勒索,高等法院今判洪2年2月徒刑。(情境照)

    2022/09/13 11: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洪姓男子透過臉書通訊軟體認識16歲少女,雙方成為男女朋友後,誘騙少女自拍裸照供他觀賞,當少女欲與洪分手,洪卻恐嚇強索1000元,否則將散佈裸照,少女報警處理,員警誘出洪當場將他逮捕;高等法院今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對少年恐嚇取財未遂罪,判刑2年2月徒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8歲的洪姓男子於2018年8月初透過臉書認識當時16歲的少女,8月中旬成為男女朋友,雙方聊天時,洪男竟要求少女自拍裸照供他觀賞,少女當場婉拒。經洪男再三勸說,少女同意而以手機自拍裸露胸部照片上傳給洪男,洪將裸照存在手機裡供觀賞。

    2018年8月下旬,少女欲與洪分手,洪竟透過臉書通訊軟體恫嚇稱,須付給他1000元,否則將散佈裸照。少女受到驚嚇,隨後將洪的惡行告訴同學、老師,父親輾轉得知,報警處理。

    桃園警分局員警佯裝少女與洪聯繫,表示同意支付1000元,將洪約出來見面,當場將洪逮捕。

    檢警偵訊時,洪男坦承少女曾自拍裸照給他以及要求少女給付1000元之事實,但否認有犯罪,檢方依據少女證詞、警方查扣少女露胸裸照的電子訊號截圖等證據,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嫌起訴洪。

    法院審理時,洪堅稱和少女是男女朋友,交往時不知道她未滿18歲,拍裸照是經過她同意,也未恐嚇她交付1000元,否認犯罪。

    桃園地院傳喚少女證稱,洪知道她就讀高職及年紀,並要求她交付1000元,否則將散佈其裸照,讓她相當害怕。審理後認定洪罪證明確,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判洪3年10月、故意對少女恐嚇取財未遂罪判10月,合併應執行4年3月。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洪改口認罪,高院將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改判1年10月徒刑,另將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改判8月徒刑,合併訂應執行2年2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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