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3男「仙人跳」 19歲女判4年8月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19歲邱姓女子夥同陳姓男子等3名男子,以性交易為餌,約2名男子到商旅設局「仙人跳」,趁被害者盥洗之際,呼叫同夥進房強盜現金、手機等,還拿被害者提款卡提款或刷卡買金飾,新北地院審理後依結夥3人以上強盜罪,判處邱女及陳男等4人4年8月至8年10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今年2月間,邱女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聯繫李姓男網友,相約到新北市三重區某商旅進行性交易,趁李男盥洗之際,暗中聯繫陳男及一名呂姓男子(另行審結)等人進房。
檢警調查,陳男隨即出言嗆說:「邱女是我老婆」,脅迫李男下跪,呂男則拿手機拍攝李男及其證件,2人在聯手毆打對方,並強盜9千元現金及車鑰匙、衣物。
檢警查出,去年7月24日,陳男與邱女等人故技重施,透過LINE聯繫江姓男子到相同商旅進行性交易,趁江男盥洗時,暗中通知陳男等人。
檢警調查,陳男進房後隨即把江男從浴室架出來,拿手機拍攝他的裸體並逼迫下跪,再揮拳毆打,陳男甚至把瑞士刀放在桌上威脅說:「要如何處理?」「要用刀子在你生殖器及肚子開洞」等語。
檢警調查,陳男等人再拿走江男的證件、金融卡、現金3千元及iPhone手機,並持江男金融卡提款3萬1千元現金,並強迫他簽立36萬元支票及借據,後來又押他到珠寶店,刷卡10萬5千元購買金項鍊。
合議庭認為,邱女當時年僅19歲,年紀甚輕,智慮未臻成熟,且無前科,本案是居於聽從陳男指揮的次要地位,若處以所犯加重強盜罪最低度法定刑,尚嫌過重,因此依刑法59條減刑;至於陳男等人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所為惡性重大,不足以引起同情。
合議庭認為,陳男與邱女本來坦承犯行,後來翻供僅承認犯恐嚇取財,另外2男始終否認有加重強盜犯行,但有與一名被害者和解,因此判處上述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