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皮夾竟拿失主證件冒名租車還撞毀 男判關2年4個月
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劉定璿2年4個月不等徒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男子劉定璿去年8月26日在某捷運站,撿到一名劉姓男子的皮夾,裡面有劉男的身分證及汽車駕照等證件及現金3百元,竟心生歹意,侵占皮夾並拿證件到租賃公司冒簽本票租車,兩日後還將車撞毀。事後更以失主的名義,犯下竊盜案,最終被逮到案。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劉定璿2年4個月不等徒刑。
檢警調查,劉姓被告撿到同姓男子的皮夾後,將裡面的證件及現金、悠遊卡占為己用,先是跑到基隆某汽車租賃公司,以失主的名義租賃每日租金1500元的車輛,並冒用失主簽名簽下40萬元的本票作為抵押;隔日因車輛爆胎,胡姓租賃公司老闆還讓被告更換車輛,沒想到又隔了一天,被告竟在新北市三重區忠孝橋往三重方向誤入機車道自撞圍牆發生車禍,隨即棄車逃逸。警方循線通知胡男,方知此事。
同年10月7日,劉男騎乘機車到基隆市某加油站加油後,因未付款項,便將皮夾失主的汽車駕照抵押在加油站,同年月16日下午,進到加油站辦公室要付清積欠油資時,發現賴姓女員工的手機放在辦公室內,竟動手行竊,將手機偷走後,就將證件留在原地,警方循線找到證件失主,方知犯案者並非失主,循線追查,將被告逮捕到案。
劉姓被告到案後,承認犯行,向檢警表示確實有持汽車駕照到租賃公司冒名租借汽車,且將車輛撞毀,並且動手偷走加油站員工的手機。
法官認為,被告觸犯竊盜、侵占遺失物等罪,另假冒失主名義簽下本票已觸犯偽造及行使有價證券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應以較重的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
法官審理後,認定劉姓被告觸犯竊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判處罰1萬元,得易服勞役10天;另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