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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頻上小吃部摟越南妹 人妻怒告求償百萬碰釘子

高雄人妻指控丈夫迷戀小吃部越南妹,經常前往消費。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高雄人妻指控丈夫迷戀小吃部越南妹,經常前往消費。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2/09/07 16:34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凃姓人妻,不滿丈夫迷戀小吃部越南妹,兩人多次互傳送性感照片、曖昧訊息,更多次性行為,棄家庭不顧,怒告越南妹侵害其配偶權,求償百萬元,被告阮氏越女稱,兩人屬逢場作戲,無須認真看待,且對方均自稱單身,未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凃女舉證不足,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凃女主張,丈夫在永安區一家小吃部認識服務小姐阮氏越女,兩年多來常前往該小吃部,阮女多次傳送性感照片給丈夫,並時常互傳曖昧訊息,並發生性行為。

原告遭受重大打擊,身體、精神皆不堪負荷,甚至必須求助於精神科醫師,且經醫師診斷有環境適應障礙併焦慮、憂鬱症等。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求償100萬元。

被告坦承該男2年多前開始常與朋友一起來店內消費,店內小姐熱情招待乃係人之常情,縱有與客人打情罵俏或相互通聯情事,亦屬逢場作戲,無須認真看待。

且男子來店消費之初,係介紹自己未婚,店內小姐均不知道他已結婚,原告主張被告與男子發生性行為,亦屬推測之詞,被告並未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原告丈夫也護越女出庭證稱,「當時是說我未婚,後來與妻發生衝突之後會去小吃部訴苦,在那次事件之前沒有提過我已婚,我都是說我是單身,去店裡面都會說自己是單身」。

橋頭地院審理,原告所提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確實為有配偶之人,自難認被告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判原告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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