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替代役男A走遺失物涉貪 吐還13萬不法所得緩刑
桃園地院審酌丁男沒有前科、一時失慮,犯後始終坦承、已繳回不法所得等理由,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28歲丁姓男子在桃園市中壢警分局服替代役時,利用專責處理民眾拾得遺失物業務之便,將拾得遺失物侵占入己,直到退伍後才被發現,清查他侵占數量達28筆,以現金為最多,最大1筆有3萬4000元,其中還有智慧型手機,桃園地院近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審酌丁男沒有前科、一時失慮,犯後始終坦承、已繳回13萬餘元不法所得等理由,予以緩刑4年。
丁男於2018年9月4日到2019年7月16日,分發中壢警分局服替代役,他在派出所負責每日收、送公文業務,包含所內刑事案件卷宗、各組室交辦單、拾得遺失物、交通告發單、同仁請假單等,就辦理拾得遺失物部分,待員警於「內政部警政署遺失物管理系統」開立遺失物拾得e化案號,並依規定填製拾得遺失物領據,且將相關資卷整備由正、副主管核閱後,交由丁男填載於拾得遺失物送文簿,再將拾得時遺失物與送文簿一併送交偵查隊,由承辦小隊長在送文簿上蓋章完成程序,拾得遺失物則由偵查隊保管。
判決指出,丁男擔任替代役2個月後,開始利用職務上之便,將拾得遺失物侵占入己,未依規定登載於送文簿並交付偵查隊,直到退伍後派出所清查其所受理的拾得遺失物,揪出丁男從2018年11月到2019年7月間,侵占高達28筆拾得遺失物,現金部分逾13萬元,還有智慧型手機。
丁男犯後坦承,並與派出所達成和解,賠償13萬2844元,法官審酌他沒有前科、一時失慮,犯後始終坦承、賠償部分可認已繳回不法所得,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6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