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名死囚全數釋憲無法槍決 司法院︰尊重執行機關規定
〔記者吳政峰、實習記者邱俊維/台北報導〕台南殺警案嫌犯林信吾犯行舉國震驚,連帶引發社會對死刑議題的探討,目前共有38名死囚等待執行,38人均聲請大法官釋憲,依法不得槍決,司法院今日表示,執行死刑相關規定是執行機關所制定,司法院予以尊重。
司法院指出,法務部關於死刑執行,訂有「執行死刑規則」,其中第2條第2項、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終結者,不得執行死刑,司法院對於執行機關本於權責制定之法規命令,表示尊重。
「執行死刑規則」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均規定,死囚若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大法官釋憲、大赦、特赦或減刑等事由,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目的是為了避免冤案槍決錯人,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1997年的江國慶案即是血淋淋的例子。也因為江國慶案,催生了暫時停止執行的救濟相關規定,進而讓廢死議題浮上檯面。
此外,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期,為了彰顯我國人權立國理念,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兩公約威力強大且具拘束力,自此,司法實務對於死刑的判斷開始與國際潮流綁在一起,長期走向逐步廢死,短期則是謹慎執行死刑。
法界對死刑的存廢意見仍分歧,有人認為雖然受到兩公約緊箍咒限制,但我國的實體法仍有執行死刑的規定,在既有法制下,若死囚已無聲請司法救濟,依法應執行;有人認為,判死到等待槍決的這段期間,不知哪天醒來就被拉上刑場,對死囚的心理形成莫大恐懼,是種無形折磨,讓他在看守所內反省自己的罪孽,這種煎熬比死還痛苦,有些死囚就因為無法忍受良心譴責和心理壓力,自我了斷;也有人認為,廢死是國際趨勢,而讓死囚活著,在監所工作賺取勞作金,用以補償被害人家屬,更有實益。
目前我國司法對於判死的準則多以「求其生而不可得」為主,也就是法官已經完全找不到讓被告「活下去」的理由,才會選擇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