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倒水肥害整片南瓜鹹死 業者自認「可憫恕」求減刑
施男否認濫倒水肥,又宣稱自己「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台中高分院認為他無視法律嚴厲禁制,並無可憐憫減刑之處,判處徒刑1年6月。(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已有兩次濫倒廢棄物記錄的施姓清潔行業者,2020年把水肥排放到中市后里區一處南瓜田,導致現場臭味難聞,整片南瓜一週內全爛光,他卻堅持不認罪,宣稱是排放陰溝的水,他還指自己已經69歲,年邁又患病,學歷僅國小畢業,聲明援用刑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法官認為他已有兩次相關前科,無視法律嚴厲禁制,任意傾倒水肥,此行徑並無可憐憫減刑之處,判處徒刑1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69歲的施男,是衛生清潔行的業者,2020年7月20日下午,他收取1萬500元費用,於一家公司抽取化糞池的水肥,竟任意排放到中市后里區鍾姓農民的南瓜田,導致種植的一整片南瓜,於一週全爛光(俗稱鹹死),現場惡臭難聞,警方查獲施男所為,他卻辯稱,當時是排放陰溝的水,並非水肥,又該土地上雜草叢生,沒有農作物。
台中地院卻認為,附近監視器顯示,僅施男的水肥車(小型槽車)到現場,施男當時下車並拿著管子,從護欄縫隙插入田間,返回槽車打開閥門,接著就看到田地上排泄出污水,污水越來越多,排放到一定程度後,施男將閥門關起來,管子收一收掛起來,就開車離開,顯示是施男所為,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判刑1年6月。
施男上訴二審,仍辯稱是排放陰溝水,不是排放水肥,他並以自己年邁罹患疾病,僅國小畢業等理由,聲明法院援用「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
法官卻認為,施男所提上訴理由,都無可採信,另外,他以年邁患病、教育程度僅國小等理由聲明減刑,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施男之前有2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案,檢察官給他緩起訴處分,法院又諭知緩刑宣告免入獄,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理應知道甚詳,卻為節省處理費用,無視法律的嚴厲禁制,任意傾倒水肥,這種行徑並無可憐憫減刑之處,駁回上訴,維持1年6月原判,可再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