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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4分鐘被檢舉14次罰款4.2萬元 南投地院判撤銷12張

自小客車駕駛人在不到4分鐘被人檢舉14次「行使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本來要罰款4萬2000元,南投地院判銷12張,只罰2次違規。(記者陳鳳麗攝)

自小客車駕駛人在不到4分鐘被人檢舉14次「行使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本來要罰款4萬2000元,南投地院判銷12張,只罰2次違規。(記者陳鳳麗攝)

2022/08/11 12:05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籍自小客車駕駛人,在國道3號北向50公里至國道3號北向43.6公里,時間不到4分鐘,被一路尾隨的檢舉人向國道六隊檢舉14次「行使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即未全程打方向燈,警方開14張罰單,罰款總計4萬2000元,駕駛人不服提行政訴訟,南投地院法官認為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1第3項規定,未逾6公里。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1個路口以上者,僅能舉發1次的規定,撤銷12張罰單。

這名伍姓自小客車駕駛是在去年4月8日中午12點25分到12點28分,行經國道3號北向50公里至國道3號北向43.6公里,被後方尾隨的駕駛人以行車紀錄器拍的影片,向國道六隊檢舉14次「行使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國道警察開出14張罰單。該駕駛被檢舉的違規行為中,最短僅相距僅100公尺。

一口氣接到14張罰單的伍姓駕駛人,自認有打方向燈,並予以保持車距,因此向南投監理站申訴,南投監理站則認為,開始變換車道前至變換完成過程中應全程顯示方向燈,伍姓駕駛並未照,因此仍裁決全罰,每件各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合計要罰款4萬2000元。

伍姓駕駛不服提行政訴訟,強調在行車紀錄器中,變換車道都有打方向燈,且車子大都已經切入車道後,隨即方向燈切掉,與舉發機關認知不同,要求罰單全部撤銷。

南投地院行政法庭法官經調查後,認為依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亍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舉發,而該駕駛人被舉發的14張罰單中,第1到13次違規各自區間之時間並未相隔超過6分鐘以上、距離超過6公里以上,本件的駕駛行為應僅能處罰2次,即第1次和第14次違規,因此判處撤銷第2到第13張罰單。

超狂檢舉!不到4分鐘被檢舉14次「行使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駕駛人被開14張罰單。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超狂檢舉!不到4分鐘被檢舉14次「行使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駕駛人被開14張罰單。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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