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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店員工離職日偷帶4瓶酸奶回家喝 老闆開價20萬才肯和解

陳姓飲料店員離職日偷帶4杯酸奶飲料回家享用,老闆提告要他一次賠20萬元才肯和解。(翻攝飲料店臉書粉專)

陳姓飲料店員離職日偷帶4杯酸奶飲料回家享用,老闆提告要他一次賠20萬元才肯和解。(翻攝飲料店臉書粉專)

2022/07/22 10:11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陳姓飲料店員上班才3個多月就要離職,他在離職日當天偷偷帶了4瓶酸奶飲料回家享用,老闆發現後提告業務侵占罪,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有誠意賠償,但老闆要他一次賠20萬才肯和解,他剛畢業出社會工作,拿不出這麼多錢。

法官認為業務侵占罪最低刑度為6個月,但陳男只偷喝245元的飲料,判他6個月有點太重,在「情輕法重」的前提下,幫他減刑至3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但緩刑的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的薪水。

判決指出,在某連鎖飲料店上班的陳姓店員,月薪24K,他上班3個多月提出辭呈,他趁著最後一天上班時,自行調製「火龍果酸奶」、「燕麥酸奶」、「紫米酸奶」、某口味「酸奶」各1杯(價值275元)後放置於冰箱,等下班再偷偷帶回家享用。

老闆透過監視器畫面得知此事提告業務侵占罪;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有誠意跟老闆道歉、和解,但老闆要他一次拿出20萬元賠償金才肯原諒他,他剛畢業出社會工作,學歷、薪水也不高,無法一次拿出這麼多錢,才會無法跟老闆和解。

法官認為,陳男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於將離職之日,侵占4杯飲料,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但考量他已坦承犯錯,有所悔悟,雖然雙方對賠償金額存有差距,難以認定陳男沒有自省道歉的誠意。

法官考量業務侵占罪最低刑度為6個月,但陳男只偷喝245元的飲料,判他6個月刑度過重,在「情輕法重」的前提下,幫他減刑至3個月、另宣告緩刑2年,但緩刑的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的薪水,老闆也可另提民事求償維護自身權益,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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