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衣警未表明身分闖社區停車場 律師:涉侵入住宅
便衣刑警擅闖社區地下停車場惹議。(記者許倬勛攝)
首次上稿16:57
更新時間18:05(北市大安分局澄清有搜索票和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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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倬勛、鄭景議/綜合報導〕桃園市中壢青埔特區某一社區地下停車場,17日深夜遭兩名黑衣人闖入,四處在B4停車場窺探,折返時碰上社區住戶,居民詢問來意置之不理,直到保全人員介入時,兩人才表示「警察辦案」,但未穿制服、未亮證件,也沒有持搜索票、拘票,讓人質疑警察執法合理性。
北市警大安分局澄清指出,該案因為怕打草驚蛇,前往探勘的2名員警當下未向住戶解釋,但該案不但有搜索票,還有拘票,屬於合法辦案,是為了搜查居住在社區中的販毒嫌犯前往。
社區住戶說,17日深夜10時返家時,撞見兩名黑衣人步行走下停車場,18日凌晨1時多,兩人竟還未離開,似乎在尋找某樣東西,逐一檢查每輛汽車,讓人非常害怕,他鼓起勇氣趨前詢問,黑衣人卻置之不理、不願表明身分,直到請保全人員介入,兩人才說是警察辦案,解釋之後匆匆離開,事後管委會向市議員參選人黃崇真陳情。
社區管委會質疑兩人身分,隔日向當地中壢警分局青埔派出所報案,中壢警方經查證發現確實是台北警方跨區辦案毒品案件,但未明確指出搜證地點位於何處。
「失去執法合理性,就是濫權和擾民」市議員參選人黃崇真說,警察辦案天經地義,但執法程序必須受到嚴格檢視、合乎法律,合法設置進入設施的區域,未經許可本來就不得擅入,大安分局偵查隊員全程未提供搜索票與證件辨認,等於侵入住宅,非常不妥。
律師謝昀成表示,我國搜索原則採「令狀主義」,意即偵查機關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才能執行搜索,除了住戶同意搜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只有在「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和「同意搜索」四種情況下才能無票搜索。
律師葉兆中則表示,若警方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要件,就等同違法蒐證,即使查獲毒品,可能也難具證據能力,且涉及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