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急煞害他車內上廁所「閃到腰」 男告司機過失傷害

苗栗地檢署偵查,發現林男的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依法裁定客運司機不起訴處分。(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林姓男子搭乘國道客運,在車上如廁,不料,車輛突然緊急煞車,使得在廁所內林男「閃到腰」;他事後提告客運司機涉嫌過失傷害。案經苗栗地檢署偵查,發現林男的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依法裁定客運司機不起訴處分。
律師陳宗豪表示,此案告訴人逾法定告訴期間,檢方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無誤。但如果告訴人沒有逾法定告訴期間,則得視客運司機當時的駕駛態樣而定;若是因超速、蛇行等不當駕駛行為突然緊急煞車,而造成告訴人在廁所內受傷,也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林男於2020年9月13日晚間搭乘統聯客運南下,於當晚11點27分許,他在車內上廁所時,車輛突然緊急煞車,他反應不及而身體向前傾,因造成脊椎撕裂傷,俗稱「閃到腰」,事後提告客運司機涉嫌過失傷害。
檢方指出,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但檢方調查發現,依告訴人林男於警詢中所陳,其於2020年9月13日搭乘統聯客運當日,即已知悉被告行為,但卻遲至今年1月10日才報警提告,其告訴已逾法定6個月之告訴期間,依法條規定,自不得再行追訴,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