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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未攔停就開拒檢逃逸罰單 男子打官司勝訴撤罰

警方未攔停即開立「拒絕停車稽查而逃逸」罰單,台東地院法官打臉。(記者陳賢義攝)

警方未攔停即開立「拒絕停車稽查而逃逸」罰單,台東地院法官打臉。(記者陳賢義攝)

2022/06/21 09:56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郭姓男子騎機車未戴安全帽沿路違規行駛,警車尾隨在後,途中按鳴2次喇叭未攔停,事後以1張照片開立「拒絕停車稽查而逃逸」等8張罰單,郭男不服,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官認為警車尾隨駛入巷弄,與郭男有相當距離,無任何攔停行為,即時郭男未停車,也無其他佐證可認定其有拒絕稽查逃逸的行為,拒檢部分撤罰。

郭男主張,當日騎機車送貨完畢要回果菜市場的車速有點快,不知道警方尾隨在後面,員警也沒有攔停,也沒有開警笛或警鳴器攔查,然後就用同一張照片於1分鐘內開了8張罰單,除了拒檢逃逸外,餘紅燈右轉、未戴安全帽、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轉彎未使用方向燈等,他都不爭執也未申請裁決,原處分以他「拒絕停車稽查而逃逸」開罰,實有不服。

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答辯,郭於事發18日後提出陳述單,經台東警分局查證函覆,本案違規屬實並無違誤,參酌違規事實及違反情節認依規定處罰應無不當。法官調閱警車行車紀錄器光碟,畫面中郭雖有未依規定行駛對向車道、未載安全帽、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等違規行為,但警車與郭騎乘機車有相當距離,畫面無從判斷車牌號碼,事後調取路口監視器畫面才得悉郭男機車車牌號碼。

法官認為警車尾隨過程中,固有按鳴喇叭2聲,但時間過短,按鳴喇叭動作是否示意郭男停車接受稽查,或郭男是否為喇叭提示音之對象,均屬有疑;其次,警車尾隨駛入巷弄,也無任何攔停行為,於此情形郭男縱未停車,在無其他佐證,無從認定郭男有拒絕稽查而逃逸的行為,主張未知悉有警察攔查,非故意逃逸等語,非無可採,撤銷罰鍰1萬元,吊扣駕照12個月的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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