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電工程扮「攔路虎」 彰化大城鄉長改判4年5月、主席判刑12年
〔記者張瑞楨/綜合報導〕目前停職中的彰化縣大城鄉長蔡鴻喜、前秘書(現任鄉代會主席)王宏銘,於彰化縣大城鄉的綠電工程中(俗稱彰化大城綠電工程蟑螂案),扮演「攔路虎」,先由蔡拒絕發給路證,再由王等人,以疏通民眾抗爭等理由,向鋪設陸域電纜管路的廠商索賄;監察院上月10日彈劾王宏銘、蔡鴻喜,台中高分院二審今天二審宣判,一審判決蔡鴻喜4年6月,二審改判4年5月,減輕徒刑1個月,至於一審判決王宏銘三項罪名,各6年6月、5年10月、5年4月,二審駁回上訴,但因一審沒有宣告合併的執行刑,二審宣告王宏銘應執行12年徒刑。
台中高分院今天部分撤銷蔡鴻喜的判決,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決蔡4年5月徒刑,犯罪所得303萬元沒收,褫奪公權4年,至於王宏銘部分,一審是依據藉端勒索財物等三罪,分別判刑6年半、5年10個月、5年4個月,褫奪公權各5、5、6年,二審駁回上訴,宣告合併執行12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三審。
依據檢方起訴、法院判決與監察院調查,蔡鴻喜擔任大城鄉第17、18屆鄉長,具有審核核發該鄉所管理道路的路證(太陽光電業者,鋪設永堯至大城變電所間161KV線路),卻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索賄350萬元,並從賄款中收取303萬元,王宏銘任職彰化縣大城鄉公所秘書期間(現任代表會主席),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承攬的廠商總計索討120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此案俗稱「彰化大城綠電工程蟑螂案」。
監察院上月10日,認定蔡鴻喜、王宏銘等2人所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構成「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法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