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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瑜遭施暴》一審裁定限制閱卷權 林秉樞抗告成功發回更裁

男子林秉樞涉嫌對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施暴與拍攝不雅照,遭新北檢方依傷害、妨害祕密等8罪起訴。(資料照)

男子林秉樞涉嫌對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施暴與拍攝不雅照,遭新北檢方依傷害、妨害祕密等8罪起訴。(資料照)

2022/06/07 12:34

〔記者楊國文、張文川/台北報導〕男子林秉樞涉嫌對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施暴與拍攝不雅照,遭新北檢方依傷害、妨害祕密等8罪起訴,並羈押中,他不滿新北地院裁定限制其閱卷權,不得檢閱證據資料,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認為,原審裁定未說明不得檢閱、或重製等標準為何,也未說明限制閱卷的法律依據,抗告有理由,將原裁定撤銷,發回重裁。

林秉樞涉嫌對高嘉瑜施暴等犯行,新北地院採不公開審理,林男審理時只承認傷害罪、強制罪,針對偷拍、偽造文書等其餘罪行全數否認。

林男委託律師向新北地院聲請重製全部卷宗及全部將於審判期日提示調查之所有證據、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全部證物,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關於林男被扣押錄音筆內的電磁紀錄部分,宜由律師釋明與本案相關、需要檢閱之檔案為何,在準備程序以開示證據的方式供律師檢閱。

此外,關於卷宗部分則區分為三類,包括可交由律師重製的卷宗;與本案有關可供律師在準備程序時檢閱、但不可重製之卷宗;與本案無關,僅告知要旨,不予提示等。林男不服,認為法院不應限制其閱卷權,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認為,刑事被告有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此為其防禦、答辯所必要的基本權利,憲法第8條、16條所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包括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

高院也認為,新北地院裁定,並未說明就律師得予重製、得檢閱不得重製、不得檢閱及重製的標準為何,也未就排除律師得予重製的卷證資料說明所為限制閱卷的法律依據為何,或有無必要而正當的理由,則一審原裁定對閱卷權限制不無可議之處,且影響林男辯護權利。

高院指出,林男的律師聲請重製檢察官移送至法院的全部卷證,在無依國家安全、機密事項、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性侵害、兒童、少年或其他應保密事項等設有限制規定,或有其他正當而必要保密的例外情形下,原則上不應對於律師閱卷權為例外限制,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新北地院更裁。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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