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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目睹」闖紅燈攔停開紅單 法官打臉撤罰

警方無相關違規證據就以「目睹」為憑製單開罰,台東地院撤銷處罰。(記者陳賢義攝)

警方無相關違規證據就以「目睹」為憑製單開罰,台東地院撤銷處罰。(記者陳賢義攝)

2022/06/07 10:23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李姓男子去年10月間開車前往花蓮,行經一處交叉路口遭警攔停開單「闖紅燈」,李男一再辯解未違規,開單警雖未能提供相關事證,仍不理會逕自舉發製單,李男不服,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以眼「目睹」於法不符,撤銷處罰打臉警方。

李男去年10月19日下午開車行經花蓮縣一處交叉管制路口時,遭警以「未依號誌燈行駛闖紅燈」攔停,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開罰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李辯解無效只能當場簽收,事後不服裁罰向監理單位申訴,未料獲得的回覆竟是「舉發警員目睹違規事實明確,依規定可逕行取締」,李男轉向台東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指出,李男到庭堅稱未闖紅燈,員警攔查開單時也未能提供照相或影片等證據;開單警則答辯李男行經交叉管制路口時為紅燈,見其未停車才攔查,但當日因密錄器沒電,且未保留路口監視器與行車記錄器當日影像。

法官認為開單警僅以「目睹」為裁罰唯一證據,無法舉證李確有違法事實存在,難謂就違規事實已盡舉證責任,處罰不能認為合法。其次,現今科技發達,可採證方法較多,執勤員設置攝錄影等科學儀器,以取得違規相片或錄影光碟等證據資料,就可杜爭議,如若不然,無法舉證之不利益,應由員警或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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