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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師涉性騷擾不服性平會處分興訟 最高行政法院搖頭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全案移送士林地院審理。(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全案移送士林地院審理。(資料照)

2022/06/04 13: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大學男教師2019年被女學生檢舉性騷擾,校方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屬實,命陳師向學生道歉,並要求他上性別平等教育課程8小時及接受心理諮商6次。陳師不服,興訟要求重啟性騷擾的調查程序,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這是學校與老師之間的私人關係,非行政法院所能審理,裁定移送士林地院民事庭審理。

陳師2019年間被女學生檢舉疑似有性騷擾行為,校方性平會受理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陳師確實有對申請調查人的女學生性騷擾,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2020年開會決議命陳師向女學生道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8小時及接受心理諮商6次,經校方核定並函附性平會調查報告書通知。

陳師不服,興訟要求重啟性騷擾調查程序,提出與女學生的合照及團體照、女學生交給他的遊學報告,主張可證兩人關係友善,女學生並未對他感到害怕不舒服;另同團多名學生及同團隨行被告教授的聲明書,亦佐證他並無性騷擾,可見性平會調查報告認定他性騷擾行為成立,顯與事實不符,要求法官准予重啟性騷擾案的調查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校方為私立大學,陳師是受聘教師,兩者的聘任關係為私法契約關係。而性平會對陳師做成的處分,均非公權力行使(行政法院只受理私校與教師之間的升等評審通過與否決定或身分重大變更情形),因此,陳師如果不服校方的處置,屬於私法上的爭議,不是一種「行政處分」,行政法院無法受理。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本案應屬民事糾葛,陳師錯用訴訟程序,惟為維護其訴訟權不致落空,決議裁定把全案移至校方所屬轄區,也就是士林地院民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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