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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槓上銓敘部 要求兼職年資併計法官俸級被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謝法官告訴確定。(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謝法官告訴確定。(資料照)

2022/05/07 20: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地院法官謝長志原為警察,並曾兼任警專刑法講師,考上法官之後,他向銓敘部申請把講師的4年年資計入法官計算,變更俸級,但因非專任,不符合「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被銓敘部否決。謝法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2004年間,謝長志考上警察,先後在新市刑大與保六服務,2013年調派警專擔任學生總隊區隊長,並獲聘為警專刑法兼任講師到2017年。而後謝長志考上司法官,2020年分發至台中地院服務,向銓敘部要求加計警專講師年資4年,變更法官俸級。

銓敘部認為,法官提敘辦法規定要「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的公立學校法律教師、司法政務官、中研院法學研究人員、軍法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事官、檢事官、大法官助理、法助等職位才能採計提敘俸級,應限於「本質、專任、全職」,不包含兼職,故否決其申請。

謝長志不服,興訟要求變更俸級,主張自己雖然每週授課4小時,但需花額外時間製作教材、出考題、接受課後提問、發表學術論文,曾獲得2016年警專優良教職員工獎項,服務成績優良。

謝長志強調,他兼任講師期間尚擔任警專區隊長及訓導職務,須帶領學生晨跑以訓練體能、培養警察技能、評定學生操行成績與獎懲,固定留宿於警專,全日陪同學生生活,工作內容相較於專任教師而言,有過之而無不及,法院應考量警察教育性質特殊,加計講師年資。

最高行指出,法官與兼任教師在「專任」、「兼任」的性質上迥然不同,而法官工作又必須是「本職、專任、全職」,因此法官提敘辦法所稱的可採計的「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講授法律相關科目年資」,應排除兼任教師,況且該辦法所列舉的職位均為全職,謝長志為兼任,教學年資不符合規定,不得提敘俸級。

最高行解釋,法官與與一般公務人員的職務本質上有差異,若要採計曾任公務員的年資,必須嚴格限於現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才能按年核計加級至所任職務俸級,且兼職與專任確有不同,無法併計,未違反平等原則,駁回謝長志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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