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方防彈衣原料來自中國未通過驗收 大同告國防部索賠敗訴
台北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大同公司3年前得標國防部公開招標防彈衣專用的「抗彈纖維布(抗彈板)」採購案,原料商疑使用中國進口原料來台,加工後冒充台灣製造,連續6次驗收進行性能測試都未過關,文件也不齊全,國防部以大同公司逾期交貨,沒收1260萬元保證金和逾期違約金4900萬元;大同不服,提告追討6160萬元貨款,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大同敗訴,國防部不須付錢。可上訴。
大同提告指出,大同公司於2019年1月以2億4500萬元金額,決標取得國防部抗彈纖維布標案,分2期各採購25萬公尺、10萬公尺,每期皆分4批交貨,金額各1億7500萬元、7000萬元,雙方約定於期限前交貨。大同委由包商攻衛公司生產布料,攻衛從中國進口原料紗線來台製造。
大同主張,國防部在生產期間,多次不定期前往督導,明知布料是台灣製造,卻無端質疑是否符合原產地證明,事後又提出標示、外觀、抗彈性能測試等問題刁難驗收,即使大同已提出美國懷特實驗室的合格報告,但國防部仍以不符契約規定的參數設定,性能品質堪虞、驗收文件也不齊全,未通過驗收,致未如期交貨,沒收1260萬元履約保證金,並加計20%逾期違約金4900萬元。
大同認為,逾期交貨起因於國防部的無理要求,不可歸責於大同,且違約金應從保證金中扣抵,提告要國防部給付6160萬元貨款。
國防部反駁,未交貨部分因解除契約而收入保證金,合約規定的違約金有懲罰性質,不能從保證金扣抵,20%比例也是合約明定,大同未能證明違約金額何以過高;驗收測試是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壓製機,以確認布料經過壓製後可發揮抗彈效能,大同無端指責壓製機性能不良,沒有道理。
至於原產地,國防部認為,合約規定不同意開放廠商供應原產地為中國的財物,大同也未提出可認定為「實質轉型」的資料,國防部無從提供協助認定原產地,沒有理由展延合約,且大同未在驗收時提出進口報關單等文件,應歸責於大同。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國防部要求原產地證明,以確認進口地不是中國,屬合理之舉,大同在投標時就應發現此問題,卻未釋疑就投標,應自負風險;大同應具體說明國防部提出的疑慮,有必要協同國防部確認布料產地。
法官指出,國防部是我國國防事務主管機關,衡量兩岸對立關係及敵對情勢,為了避免重要軍品牽涉中國因素而有品質疑慮,所以特別規定不得以中國大陸地區財物來供應,並設有懲罰性違約金,可見這是本件採購案的重要環節,大同卻未具體說明就貿然停止生產,確有未當,判大同敗訴。